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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尊阳律师亲办案例
原告李X夫妇与被告王X房产纠纷案件
来源:金尊阳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5-21
浏览量:1466

    20024月李某夫妇因经商资金周转困难,将登记在其夫妇和三个子女名下的房产转让给王某,并签定了《房地产转让契约》一份,约定由李某夫妇将该房以市价48.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。由于李的妻子系文盲,长女和次女均已出阁,幼子(13岁)尚未成年,故该买卖契约转让方一栏上的签名均由李某代书,并加盖了各转让人的私章。

    转让契约签订后,王某按约向李某交付了转让款48.6万元,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。20035月,李某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王某名下,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更名手续。

    2011年,由于该房所在地块拆迁,该房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补偿费。为此,李某夫妇以“处分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及损害未成年人利益”为由,于2011615日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,要求确认《房地产转让契约》无效;并责令王某返还受让房产。

    后王某经朋友介绍前来我所向本律师咨询,案经分析确定应诉方案后办理了委托手续。经法院三次开庭审理,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“虽李某的三子女未在《房地产转让契约》签字,但王某实际占有使用房产近十年之久,其应当知道其所有的房产被处分的事实,多年来却从未提出异议,应当视为认可李某的处分行为;同理,签订协议时李某幼子虽未成年,但李某占有房产的事实状态并非一朝一夕,在其成年后的5年中,其亦未提出异议,应视为对其父母处分行为的追认”的代理意见,确认该《房地产转让契约》有效,依法驳回了李某夫妇的诉讼请求。

    201112月,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,经开庭审理后,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,维持原判。

   另,诉讼过程中,李某的三位子女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,意欲撤销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,以增加前述民事案件胜诉砝码。该案在前述民事案件败诉后撤诉。现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已登记在王某名下,本案正式终结。

    律师提醒: 为有效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,建议朋友们在购买房产等有权属证书的财产时,务必核实财产的产权人。确保出让人处分行为的有效性。别让地主老财给坑了,票票来的都不容易呀。

以上内容由金尊阳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金尊阳律师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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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金尊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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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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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07*********1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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