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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张X定为与被告龚X明合同纠纷一案
来源:金尊阳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4-26
浏览量:1027

原告张X定,男,1963年2月27日出生,汉族,住河南省X县X镇X村。

委托代理人金尊阳,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龚X明,男,1968年2月23日出生,汉族,住义乌市X街道X村X组。

原告张X定为与被告龚X明合同纠纷一案,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张X定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尊阳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龚X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张X定诉称,原告是从事建筑的小业主。2010年4月份,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。2010年4月9日,被告把自己承包的洛阳龙门德晟大观园工程转包给原告,并收下原告合同履行金15万元;同时表示4月底就可以动工。但被告在收下原告的合同履行金后,又私下将该工程转包给他人,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经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。后原告多次来义乌找被告交涉此事,但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原告。为此,请求判令:1、解除原、被告签订的《协议书》;2、被告返还原告合同履行金15万元。经审理,法院支持原告所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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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金尊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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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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